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
(中文) 東華三院高可寧紀念小學校友會     
(英文) TWGHs. Ko Ho Ning Memorial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2. 會址
新界葵涌麗瑤村小學校舍第一座東華三院高可寧紀念小學
3. 宗旨
3.1 本會秉承東華三院辦學宗旨,促進校友對學校之愛護及支持,並籌辦各類文娛康樂和公益活動,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揚母校精神。
3.2 加強校友間的溝通及聯繫校友間的感情。
3.3 支持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4. 組織
4.1 本會由本校校友組成,為母校附屬團體,其組織如下:
4.1.1 名譽會長: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4.1.2 顧 問 :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或委派一名老師出任,負責指導一切會務,可出席理事會會議。
4.1.3 理事會:處理一切會務
4.1.4 監察會: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並有權否決理事會之決議
5. 會員資格
5.1 名譽會員:凡現在於母校任職或曾在母校任教之人士,均可申請為名譽會員。
5.2 基本會員: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均可申請為基本會員:
5.2.1 曾在本校就讀滿一年或以上,
5.2.2 在本校畢業的本校校友。
5.3 少年會員:凡年齡未滿18歲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均可申請為本會少年會員:
5.3.1 曾在本校就讀滿一年或以上,
5.3.2 在本校畢業的本校校友。
少年會員於年滿18歲即自動成為基本會員。
6. 會員之權利
6.1 少年會員:
6.1.1 無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6.1.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6.2 基本會員:
6.2.1 具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6.2.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6.3 名譽會員:
6.3.1 具有動議表決及選舉權,並無被選權;
6.3.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7. 會員之義務
7.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7.2 會員須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議決之事項;
7.3 會員須繳交入會費。由司庫發正式收據,一經接納,會費不能退回。
8. 會員大會
8.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8.1.1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8.1.2 選舉理事及推選兩名基本會員出席監察會;
8.1.3 通過本會會務及財政報告;
8.1.4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8.2 召開會員大會
8.2.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主席召開;
8.2.2 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8.2.3 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為本會會員(不包括少年會員)之十分之一或不少於十人親身出席;
8.2.4 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
則宣佈流會,該會議必須在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仍須於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屆時出席人數必須最少7人出席,方為有效。
8.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3.1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理事會理事或在接獲最少20名或以上的本會會員(不包括少年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並列明討論事項後,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3.2 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一星期送交名會員。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8.3.3 監察會如發現問題,可按情況召開特別員大會。
8.4 各項會議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可加投一票以決定之。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之議案則須參照本會章第十三及第十四條之方法處理。
9. 理事會
9.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理事會處理。
9.2 理事會之權:
9.2.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9.2.2 釐定本會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9.2.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9.3 理事會的組織
9.3.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架構,理事人數及職位可由應屆理事會議訂;
9.3.2 理事任期將屆滿,應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二個月發信通知各基本及名譽會員。各基本會員可提名其他基本會員或自薦為候選人;候選名單於會員大會前十四天寄與各具投票權之會員及在母校張貼,選舉形式為一人一票制;各選票須於會員大會中即場投入本會選票箱,該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啟及點算,以票數高低順序,最高票數的八位當選為理事,餘下票數最多的兩位候選人則為後備理事;若候選人人數少於理事空缺,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9.3.3 新選出理事應於週年大會選出之日起七天內舉行新任理事會議及互選職位。新舊理事移交手續應於新理事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
9.3.4 理事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9.3.4.1 主席(1人)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領導理事會開展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
9.3.4.2 副主席(1人)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9.3.4.3 文書(1人)
負責準備本會會議議程、一切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對外的書信來往,保存印信、文件及檔案。
9.3.4.4 司庫(1人)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
9.3.4.5 司數(1人)
負責每月編制月結,交經理事會通過;每年須制定財政預算及結算書,交理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9.3.4.6 宣傳及聯絡(1人)
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
9.3.4.7 康樂(1人)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9.3.4.8 總務(1人)
負責本會總務及會籍工作。
9.3.4.9 後備理事(2人)
9.3.5 遇有理事離職,由理事會按後補名單依序安排遞補空缺,如遇主席出缺,由副主席遞補;
9.3.6 所有理事均為義務,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三屆;
9.3.7 理事會會議常規:
9.3.7.1 一年舉行會議最少兩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9.3.7.2 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理事;
9.3.7.3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否則作流會論。
10. 財務
10.1 本會之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10.2 如要修改會費,需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10.3 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及監察會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10.4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11. 監察會
11.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機構;
11.2 職權:
負責監察理事會是否依照本會會章執行一切會務,並有權否決理事會的議決事項;如理事有瀆職行為,可暫停其理事之職務。
11.3 監察會成員:
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一人、母校推薦兩名資深老師及由會員大會選出兩位基本會員組成。
11.4 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兩位成員,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三屆。
11.5 惟理事會成員不能出任監察會成員,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之職;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監察會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
12. 附則
12.1 退會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
12.2 罷免
理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理事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籍。
12.2.1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案者;
12.2.2 擅用本會名義或個人行為損害本會名譽者;
12.2.3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13. 修改會章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於本校法團校董會同意下通過接納。
14. 解散校友會
14.1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14.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不包括少年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決定,以作安排。
15.校友校董之選舉機制(參照教統局指引訂定)

15.1 候選人資格:
學校的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的校友,而沒有抵觸《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的選?規定(見附件一)。
15.2 人數和任期:
本校法團校董會設校友校董一人。校友校董的任期為兩年。
15.3 提名期限:一星期
15.4 提名方法: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只可提名一人)
15.5 自動當選:如候選人只有一人,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15.6 候選人資料簡介: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以250字為限,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見附件一)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校友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簡介(候選人必須同意校友會刊登或發放有關簡介)。
15.7 投票人資格:
學校的所有年滿18或以上的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5.8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至少兩星期。
15.9 投票方法:
校友必須於投票日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15.10 點票:
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越認可數目;
選票填寫不當;或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學校只有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進行第二輪投票,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再次相同則會以抽籤決定。
15.11 公佈結果:
選舉主任應致函所有校友會會員公佈有關選舉的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15.12 選舉後跟進事項:
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 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15.13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l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l 申請人未滿18歲;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i) 學校註冊;(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40AP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認可—(i)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ii)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iii)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40AU · 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